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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控烟新政

发布时间:2023-04-24 10:52:14    点击数:-   【

珠海拟出台新条例!

近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就《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珠海控烟新政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所称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烟草制品;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四条,

包括总则、控制吸烟场所、控制吸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起来了解!

关于适用范围

据了解,本次立法主要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工作使用的场所,包含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关于行政管理模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政府主导方面:

一是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二是规定我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解决控烟工作各部门之间沟通衔接、政府对控烟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问题;同时,规定了爱卫会各成员单位的控烟监督管理、宣传培训职责。

三是借鉴深圳、上海、杭州等地多部门监管执法的方式,明确由多个部门分工进行控烟监督执法,各司其职做好相关领域的控烟执法工作,通过整合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解决单一部门执法力量不足,无法有效实施的问题。此外,对于无法分工的领域,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兜底进行控烟监督执法。

关于禁止吸烟区域的划定

及吸烟室设置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部分区域禁烟,可以设置吸烟区或吸烟点。

下列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培训、活动服务的机构、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老人提供服务的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活动中心、游乐场所等公众场所的室外区域;

(四)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的行人出入口处五米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八)海滨沙滩、海滨浴场、情侣路沿线绿道及人行道;

(九)市、区人民政府在举办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设置吸烟区、吸烟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靠近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设置明显吸烟区标志、引导标识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烟蒂的器具。

关于公共参与及责任

《征求意见稿》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在区域及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管理责任;

三是规定了个人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为规范;

四是规定了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标志、不得在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可通行出入口五十米内设置销售网点。

关于宣传教育

为了使公众对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相关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征求意见稿》对禁烟宣传、健康教育、公益广告作出了一系列保障规定:

一是规定了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

二是规定了教育部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政府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教育职责;

三是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设计中英文禁止吸烟标识及模板,指导各单位正确张贴悬挂,便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落实张贴、悬挂禁烟标识的要求;

四是规定媒体及部分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进行控烟公益宣传;

五是规定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后一周时间,集中开展控制吸烟执法和宣传活动。

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控烟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一是对全民监督的路径和方式作出提示性规定,二是畅通投诉举报的途径。此外,对于技术性检测评估作出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技术性的监督、检测、评估。

《征求意见稿》提到,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个人或者单位采取上述措施,不应影响生产经营场所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公共秩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对《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政务服务热线收到投诉后,按照部门职责转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吸烟者在禁烟区吸烟、设置吸烟室(点)不符合规定、经营管理者不履行控烟管理职责、销售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或电子烟增设了行政处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处罚种类主要涉及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符合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处罚的权限要求。

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训诫教育。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职责,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违反《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标志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或孕妇出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或者使用自动售卖设备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和电子烟,或者在禁止范围内设置销售网点的,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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